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兆喜与马洪武、吴灵忠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喜,马洪武,吴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喜,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马洪武,男,回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灵忠,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王兆喜申请执行马洪武、吴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洪武、吴灵忠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638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