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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