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