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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汪公雄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公雄,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汪公雄,农民。被告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庆,镇长。第三人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组。法定代表人孙各洪,村主任。原告汪公雄不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公雄以案卷材料需要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法律权益,原告汪公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公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公雄负担。审 判 长  余禄审 判 员  卢涛代理审判员  秦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