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永亲与被上诉人王红玉、原审被告赵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亲,王红玉,赵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亲,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玉,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承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志涛,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永亲因与被上诉人王红玉、原审被告赵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永亲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至结案前,现本案已具备结案条件,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5月15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杨永���在该期限内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晓奇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