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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徐某,金某,苏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周鸿斌、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被告金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金某、苏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