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宝娟与林国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住址: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香港居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