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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15120元,本院已受理。2015年1月20日,本院向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公告送达起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37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逾期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现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李某某在银行仅有存款1203.57元。其经营的西乡县某某新型农业有限公司已歇业。该公司的房屋、机械设备部分抵押于西乡县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部分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尚有债权90120元未受偿。李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837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