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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光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44号被执行人张光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张光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光伟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其本人尚在监狱服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处被执行人张光伟罚金一案,罚金总额2500元,未实现的罚金数额2500元,待被执行人张光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先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