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全禄与秦贵海、张慧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禄,秦贵海,张慧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宋全禄。被执行人秦贵海。被执行人张慧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贵海、张慧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6820元、执行费375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贵海、张慧卿的银行存款2605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