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00314号原告张某。被告管某。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