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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樊红兵与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樊志山等村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红兵,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樊志山等村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红兵,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夏县。委托代理人:王兵,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蒙,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辉鹏,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践,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樊志山等村民(祥见第三人诉状名单)。诉讼代表人:樊志山,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夏县。诉讼代表人:刘春生,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夏县。诉讼代表人:张凯忠,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夏县。诉讼代表人:李长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夏县。委托代理人:王开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红兵与上诉人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樊志山等村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红兵及委托代理人王兵、王妍蒙,上诉人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樊辉鹏及委托代理人王践,上诉人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刘春生、张凯忠、李长安等村民及委托代理人王开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樊红兵与上诉人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在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征用土地时是否有效;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地补偿的372500元是否是涉案80亩土地的青苗补偿款;本案所涉80亩土地在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状况;重审时应查清以上事实,并结合本案事实确定青苗补偿款的合理归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红兵、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村民委员会、夏县裴介镇樊韩王村樊志山等村民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8元分别予以返还。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淮 钢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