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菲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杨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锦华,经理。被告深圳菲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6楼1625房。法定代表人高小玲,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菲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及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审判长夏露代理审判员郑广芳人民陪审员李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