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丘兆操与郭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兆操,郭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60号原告丘兆操,身份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发明,身份住址福建省沙县。原告丘兆操诉被告郭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学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发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郭发明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日期从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9月5日,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8%计收。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郭发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利息24480元(暂计至2015年3月6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7月7日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发明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丘兆操与被告郭发明于2014年7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丘兆操出借170000元给被告郭发明,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日期从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9月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收,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郭发明一次性归还原告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借期届满被告郭发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电子回单查询结果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了被告,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丘兆操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7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减半收取209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倩倩谢寒第3页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