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章金楠与王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金楠,王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楠,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鲲,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中模(王鲲之父),1957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章金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章金楠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六元,由王鲲负担二百三十一元(已交纳),由章金楠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章金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