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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建海等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海,蒋小芳,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6811号原告林建海,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原告蒋小芳,女,1981年2月3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海、蒋小芳与被告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海、蒋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林建海、蒋小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