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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姬春明诉西安市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春明,西安市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姬春明,男。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东段鼎新花园12幢1单元5层10502号。法定代表人田永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文涛,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玉华路28号家属院女工楼301号。身份证号:61020219820221081X。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天才,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利,系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韶华,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春明与被告西安市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春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永智审 判 员  魏红梅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