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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宁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中山路270号915室。法定代表人虞锁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雪梅、陈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宁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