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秦大文与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及成都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大文,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成都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大文,男,汉族,1954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军,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宋修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该局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秦大文因与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房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成都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大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秦大文离岗休养的事实和证据错误。1.法院罔顾秦大文工资被克扣拖欠的事实,按照文件应该仍支原薪,而单位克扣薪酬20余万。2.法院认定事实发生的时间错误,法院采信的文件是2006年以前的,本纠纷发生在2009年,法院应当依据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审理本案。3.二审法院认定秦大文离岗休养极其荒谬,现有新证据即余绍源等人离岗休养文件以作对比。4.法院认定本案为政府主导的改制,与秦大文的诉求完全不同。(二)二审裁定认为铁路房建公司的行为是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该认定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及违背了程序与实体统一的原则。2.二审适用过时的政策作为裁判依据。3.二审裁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4.法院以本案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明显枉法。(三)二审法院违反有关法定程序。1.没有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被上诉人没有提交答辩状。3.没有进行质证,应该由铁路房建公司等提交改制的有关文件。秦大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成都铁路局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为落实原铁道部关于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部署,成都铁路依据铁劳卫(2005)43号和成铁企管(2006)269号等文件,制定了《四川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干部离岗休息管理办法》。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2009年,但是秦大文据此办理“离岗休息”的文件一直沿用至今。2.秦大文在再审申请中提及的刘祖爱、余绍源的聘用通知不属于新证据,且他们“离岗休养”的时间分别发生在2003年、2005年,且适用的文件亦不同。3.“调查员”是单位对科级及以下干部“二线工作”(离岗休息)后的专用职名,因此“仍支原薪”的理解就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来理解和执行。“内部退养”职工与“离岗休息”干部在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及薪金待遇均不同,“2008年11月起原铁路分局、站段有关内部退养文件作废”并不是“离岗休息”的该管理办法文件作废。4.二审裁定据此认定秦大文等离岗休息是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正确。本院认为:归纳秦大文的再审申请理由,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2005年3月18日原铁道部下发铁劳卫(2005)43号文件,主要内容为:进行管理体制改制,撤销铁路系统部分机构,进行人员分流。为落实上述政策,推进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2006年5月30日,成都铁路局下发成铁企管(2006)269号文件,进行内部分离重组,涉及撤销部分机构及相关人员职务、工作调整等。2009年2月,成都铁路局发出西铁建干(2009)字第15号文件,聘任秦大文为调查员。从上面证据看,成都铁路局剥离辅业资产设立铁路房建公司相关的人员安置,是按照原铁道部相关政策进行的,属于非自主改制的范围。随辅业剥离的人员如何安置、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都是改制过程中应一并统筹解决的事宜,均带有政策性,并非企业自主改制。二审认定本案属于“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方面的争议并不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秦大文认为本案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秦大文任调查员与国有企业改制关系的问题。从原铁道部以及成都铁路局的相关改制政策看,铁路房建公司(2006)39号《干部离岗休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对内部职工离岗休息的年龄以及待遇的相关规定,秦大文任调查员属于成都铁路局按照原铁道部要求改制、落实相关政策的结果,仍然带有政策性特点,其薪酬由所在单位核发。秦大文提供的刘祖爱、余绍源的两份聘用通知,因其“离岗休养”发生时间不同、适用文件不同,不具可比性,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新的证据”的规定。(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错误的问题。综上,秦大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大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