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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梅英诉费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806号原告:曹某某,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西将军屯村第五居民组。被告:费某某,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西将屯村第四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人民陪审员  郭晓军人民陪审员  荆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