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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1957年生,汉族,住东辽县渭津镇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珍与被执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暂无有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可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