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延与韩峰、杨淑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韩峰,杨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被执行人韩峰。被执行人杨淑红。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7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了被执行人韩峰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WDDNG9F小型轿车(车牌号:豫G×××××),现因申请人李延与被执行人韩峰共同协商,意见达成一致,自愿将该车辆变卖,履行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峰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WDDNG9F(车牌号:豫G×××××)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