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刘XX,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住所地:黄岛区琅琊镇海城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9649-2负责人:徐廷茂,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胶南琅琊支行工作人员,住胶南琅琊支行家属院。被告:刘XX,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刘前村179号。被告:王XX,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被告:刘XX,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刘前村。被告:刘XX,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刘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与被告刘XX、王XX、刘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王X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