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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鼎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代风,公司员工。被告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