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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新春、黄德俊因与被上诉人黄三军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春,黄德俊,黄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9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春,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俊,男,系黄新春之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剑英,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三军,男。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新春、黄德俊因与被上诉人黄三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经0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新春、黄德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剑英,被上诉人黄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新春、黄德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