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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行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铁钢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铁钢,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监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铁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乔良,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该中心医保结算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秦铁钢因与被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铁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养老金核定的答复;判决被申请人不仅要有告知行为,还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核定其工伤伤残七级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确认其至今仍保持着享受工伤保险关系的其他应有待遇,包含医疗保险待遇。其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偏离了其诉讼的主题和要求,回避了其真实意思,认定事实与本案不相干,造成适用法律错误。市社保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市社保中心依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服务。2013年10月28日,秦铁刚向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报告,要求享受退休补助费,该局将申请报告转送至市社保中心处理,市社保中心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做出了回复。秦铁刚不服该答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收到了维持市社保中心答复的复议结果。2013年11月28日,秦铁刚再次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报告,要求享受退休补助费,或者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内容,而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2月10日对秦铁刚再次作出回复,称其要求无政策文件依据。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系对秦铁刚要求变更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次答复,对秦铁刚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秦铁刚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龚锡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锡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