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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云侠、燕某某与杨桂莲不当得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侠,燕某某,杨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王云侠。原告燕某某。法定代理人王云侠,系原告燕某某之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世凯,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侠、燕某某与被告杨桂莲不当得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侠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侠、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侠、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云侠承担687.5元。审 判 长  万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