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艳霞申请执行赵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霞,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18号申请人任艳霞,女。被执行人赵毅,男。申请人任艳霞与被执行人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毅系阆中市人民医院职工,其在阆中市人民医院有应当领取的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毅在阆中市人民医院每月应领取的工资款中2,000.00元予以扣留(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中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