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行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炳武、贺茜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行他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行政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肖进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强,男,汉族,韶山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学仓街,系韶山市韶山乡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炳武,男,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韶光村。被执行人贺茜,女,汉族,韶山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韶光村,系李炳武之妻。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炳武、贺茜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炳武、贺茜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申请。(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春斌代理审判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成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