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冷方群与厦门俪之翔鞋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方群,厦门俪之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方群,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殿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俪之翔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芳,总经理。上诉人冷方群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俪之翔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之翔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方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俪之翔公司赔偿冷方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4202.92元。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1日,冷方群被钉扣子的机台压伤左手,导致左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冷方群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62.92元。事故发生后,冷方群委托福建省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冷方群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冷方群九级伤残,误工期限3个月,护理期限2个月。冷方群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元。原审庭审过程中,经冷方群申请,证人张增连、李梅英、张凤琼出庭作证。三证人均是冷方群在鑫兴鞋业公司的工友,到庭证实冷方群经人介绍,与其三人一起,利用周末时间到俪之翔公司在县后的一处厂房打零工。2012年11月11日,冷方群在俪之翔公司做工时被钉扣子机台压伤左手,证人张凤琼将其送往医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冷方群与俪之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冷方群没有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与俪之翔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冷方群陈述的工作地点是否为俪之翔公司厂房亦无证据支持。三位证人张增连、李梅英、张凤琼与冷方群系工友,与冷方群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其证言证明力较低,且三证人也无法某证据。证人陈述的俪之翔公司员工即介绍人亦某到庭作证,现仅凭三证人的证言及冷方群的陈述尚无法形成证据链证实冷方群与俪之翔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综上,冷方群主张其与俪之翔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不足,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冷方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冷方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冷方群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冷方群为补贴家用,经朋友介绍至俪之翔公司从事钉扣子工作。因机器故障,致冷方群左手受伤。当时,工友李梅英、张增莲、张凤琼均在场。冷方群被送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冷方群为此支付了医疗费2100元。后经福建省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方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冷方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俪之翔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4202.92元。原审中,冷方群申请法院调取俪之翔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现金支出、报销、工资发放账目,还申请工友作为证人出庭。原审法院未调取前述材料,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被上诉人俪之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某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冷方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冷方群以与俪之翔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主张俪之翔公司应赔偿其因雇佣活动所受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冷方群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冷方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俪之翔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所称的工作地点为俪之翔公司的厂房亦无证据证实。冷方群所提供的三个证人与冷方群系工友,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三个证人亦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俪之翔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故其证言证明力较弱,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冷方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冷方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冷方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上诉人冷方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