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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全龙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444号罪犯李全龙。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日作出(2001)红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全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145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7月27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2月1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狱改积极分子奖励,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全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