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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海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海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69号罪犯曹海龙,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甘刑复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6月3日以(2004)甘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25日以(2006)甘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2月减刑1年6个月,2010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2013年9月减刑1年3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海龙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