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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被告王某某在外地务工,无法联系,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