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路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路XX,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0日。被告尹XX,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尹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XX申请撤回对被告尹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XX撤回对被告尹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XX负担。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