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苏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本院执行潘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及返还财物。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给付10500元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业已受偿,愿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