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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仙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洁龙诉邱晓彬、林伟君民间借贷纠纷和解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洁龙,邱晓彬,林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仙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邱洁龙,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荣海,系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晓彬,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伟君,女,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邱洁龙与被执行人邱晓彬、林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晓彬、林伟君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邱洁龙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执行人邱晓彬、林伟君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付还借款20800元,尚欠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付还,即自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1日前付还2000元,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案外人邱洁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自愿作为还款担保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仙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少聪审 判 员  杨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利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