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曾郴卉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人民陪审员 雷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