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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曾郴卉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人民陪审员  雷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