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刁艳巧与刘伟志、王利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艳巧,刘伟志,王利华,王立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刁艳巧,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健,龙口市徐福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伟志,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利华,女,汉族,居民,1980年5月20日出生,系刘伟志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学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苹,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艳巧诉被告刘伟志、王利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志、王利华、王立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艳巧撤回对被告刘伟志、王利华、王立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刁艳巧承担。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鞠炳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