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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洪燕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李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20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被执行人李洪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3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红申请执行李洪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李红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燕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