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知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青、田相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倩,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是域名为ijntv.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备11020100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sv-p0059387的图片相一致,共计一幅。原告已在北京市版权局对上述图片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以10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确实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是被告在接到原告诉状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被告作为电视传媒机构,针对该涉案图片及文章评论是一种公益宣传,不存在过错,并且被告所使用的涉案图片仅有不到一百个人查看,其涉及的人数数量及范围非常小,被告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法所得。涉案图片在网络上随处可搜到,是免费的,该涉案图片也并非是全国知名的图片,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版权局权属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2、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3、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证据1作品样稿的图片相一致;(当庭播放)证据4、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支付的公证费用;证据5、律师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不予质证,对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公证书的内容看,查阅人次为96次,评论0次,由此可看该图片并未大范围传播,涉及人数数量非常少。对证据4、5不予质证。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案情,本院综合分析认定下列事实:由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京作登字01-2010-G-00008500-01-2010-G-00020704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BVS-P0047268》等共12205件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4)保古证经字第2183号公证书公证了版权属于济南广播电视台的网址为http://www.ijntv.cn的网站在《男性每天必须注意这五个时间点》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已登记著作权的编号为bsv-p0059387的图片一幅。被告自认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现该图片已经删除。原告因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700元。本院认为,依据版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权已经得到实现,本院无需再予以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未对原告的其他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中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鉴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结合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证据保全支出的公证费700元,虽然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但发票复印件与公证书原件可以互相印证,且该费用属于因维权而发生的合理支出,故对此被告应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与本案诉讼中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并非同一事务所,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的公证费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承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14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