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西朝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B20栋。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街67号。负责人庞永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地理信息大厦14层02-03号。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西朝。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974号裁决书,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西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西执仲字第00153-8号裁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