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忠杰与赵立铭、刘会军、赵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杰,赵立铭,刘会军,赵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杰被执行人赵立铭被执行人刘会军被执行人赵桂杰王忠杰申请执行赵立铭、刘会军、赵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杰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立铭、刘会军、赵桂杰房产、车辆、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5年上半年被执行人赵立铭给付300000.00元,余款385100.00元在2015年下半年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9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