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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国卫与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wps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卫,潘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658号原告王国卫,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潘红敏,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卫诉被告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卫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卫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国卫承担。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