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国卫与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wps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卫,潘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658号原告王国卫,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潘红敏,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卫诉被告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卫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卫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国卫承担。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