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琼珍与施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琼珍,施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孙琼珍。被告施华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琼珍为与被告施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琼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琼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琼珍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