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8号仁丰双元居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黄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042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用,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仇国锦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