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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军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法定代表人董永站,矿长。委托代理人马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梁军、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张   玉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磊书记员杜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