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臣与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臣,赵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郑臣,职工。被告:赵永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臣与被告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