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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臣与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臣,赵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郑臣,职工。被告:赵永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臣与被告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