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黄本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5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孙传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本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拉爱堡公司)、上诉人黄本成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拉爱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根据《费用表》,瑞拉爱堡公司汇入黄本成工资卡的款项并非全部是工资,而是上月费用结算余额,其中工资为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4500元、电话补助200元、餐补300元,另外5000至10000元为办公经费,而非应发工资。瑞拉爱堡公司在扣除税金等费用后,每月汇入额度均不同。黄本成在仲裁申请书中分别有15000元、11000元、10000元三个月薪主张,说明其对工资也莫衷一是。黄本成与瑞拉爱堡公司于和平经理的QQ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月工资4500元,瑞拉爱堡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根据黄本成与于和平的QQ聊天记录能证明瑞拉爱堡公司向黄本成寄发了《劳动合同》文本及《劳动合同手册》,瑞拉爱堡公司已明确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黄本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黄本成应亲友请托入职瑞拉爱堡公司,入职三个月后提出回成都家中上班,瑞拉爱堡公司出于对其关爱,亦考虑到工作的性质,默认其在家工作的请求,黄本成2012年12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一直在成都家中,并未在公司上班,并非派驻成都工作。黄本成的工作状态无异于享受20个月的“在家工作”的探亲假,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黄本成签署《工作交接证明》确认尚有计算机未交回,其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瑞拉爱堡公司不能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瑞拉爱堡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不支付黄本成2014年7月工资12555.25元,仅同意支付5000元;2.不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41291.75元;3.不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0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677.55元;4.不支付黄本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110.5元;5.不支付黄本成未休年休假工资18472.09元;6.不为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瑞拉爱堡公司认可仲裁关于确认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黄本成差旅费及垫付办公费用3308元的裁决结果。黄本成在一审中答辩称:黄本成认可仲裁查明的事实和裁决结果,未就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本成于2012年9月3日入职瑞拉爱堡公司。2014年7月31日,黄本成向瑞拉爱堡公司发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用工期间贵公司一直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为我购买社保,且长期未安排如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派驻成都工作期间也未提供固定劳动场所……特通知贵公司解除贵我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7月份工资及最近几月的未给我报销的差旅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瑞拉爱堡公司主张一直要求黄本成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之前当面给过黄本成劳动合同,后又向黄本成邮寄了劳动合同,但是黄本成均拒绝签订。为此,瑞拉爱堡公司提交了快递详情单及发票、QQ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黄本成不认可快递详情单及发票的真实性,认可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之前没有给过其劳动合同,2014年7月发送的劳动合同为空白件,并要求其倒签,其无法签署。另,瑞拉爱堡公司主张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瑞拉爱堡公司尚未支付黄本成2013年7月工资,黄本成认可应当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113元。关于工资标准,瑞拉爱堡公司主张月工资5000元,另外有办公经费,不需要凭票报销,数额随机发放,不属于工资。黄本成主张为15000元。为此,瑞拉爱堡公司提交了《费用表》及QQ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费用表》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电话补助、餐补、办公经费,办公经费2013年8月之前为月10000元、2013年8月至12月为5000元、2014年1月起为6000元。黄本成认可《费用表》显示的实发数额,不认可工资构成和证明目的,认可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年休假,瑞拉爱堡公司主张黄本成在职期间基本都在成都的家中上班,因此不应享受年休假。为了证明黄本成在成都上班的事实,瑞拉爱堡公司提交了《考勤表》、机票、《出差报销单》予以佐证。黄本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系被派驻成都工作。为了证明其自2003年7月开始工作,黄本成提交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佐证。证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黄本成养老保险累积缴费11年。瑞拉爱堡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为了证明黄本成未交回电脑,工作未彻底交接,因此不同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瑞拉爱堡公司提交了《工作交接证明》予以佐证。黄本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2014年8月5日,黄本成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与瑞拉爱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1500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资差额41297.15元、差旅费及垫付的办公费3308元、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补足社会保险、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1109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黄本成2014年7月工资12555.25元、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41291.75元、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0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677.5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110.5元、差旅费及垫付办公费用33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472.09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黄本成的其他请求。瑞拉爱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瑞拉爱堡公司认可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黄本成差旅费及垫付办公费用3308元,该院不持异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瑞拉爱堡公司就黄本成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瑞拉爱堡公司主张黄本成月工资5000元,办公经费不属于工资,不需要凭票报销,但提交的《费用表》系单方出具,无黄本成的签字确认,且黄本成不予认可,瑞拉爱堡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就有关工资构成向黄本成告知,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院采信黄本成月工资15000元的主张。仲裁裁决的2014年7月的工资数额12555.25元,不高于扣除2014年7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113元后的数额,该院予以确认。瑞拉爱堡公司仅同意支付5000元,该院不予支持。瑞拉爱堡公司任意降低黄本成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每月工资4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足差额。仲裁裁决的数额41291.75元,不高于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瑞拉爱堡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该院不予支持。瑞拉爱堡公司主张2014年6月之前向黄本成送达过劳动合同文本,但提交的证据为2014年6月之后的,不能证明其主张,且黄本成不认可之前有收到过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本成于2014年8月5日申请仲裁,其主张支付2013年8月6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013年9月3日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黄本成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日。故,对于瑞拉爱堡公司主张不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5日及2013年9月3日至10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部分,该院予以支持。故,瑞拉爱堡公司需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793元(15000元/21.75*20天)。瑞拉爱堡公司以黄本成在成都工作而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其主张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黄本成提交的瑞拉爱堡公司认可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黄本成自2003年7月至2014年7月31日连续工作,黄本成于2012年9月3日入职瑞拉爱堡公司,其2012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2013年度年休假天数为7天,2014年度年休假经折算为5天。故,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7931元(15000元/21.75*13天*2)。瑞拉爱堡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年休假工资等情形,黄本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裁决的数额25110.5元,不高于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瑞拉爱堡公司不同意支付,该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法律规定,瑞拉爱堡公司应当向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不同意出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本成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2014年7月工资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五元二角五分;三、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四万一千二百九十一元七角五分;四、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三元;五、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万五千一百一十元五角;六、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差旅费及垫付的办公费用三千三百零八元;七、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本成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一元;八、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九、驳回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瑞拉爱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黄本成关于月薪标准的主张自相矛盾。黄本成在仲裁申请书手写版中分别有15000、11000、10000元三个月薪主张,其本人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月薪。依据瑞拉爱堡公司的费用表,黄本成的工资额度为5000元。瑞拉爱堡公司汇入黄本成工资卡的款项并非全部是工资,而是上月费用结算余额,其中工资为5000元(基本工资4500元+电话补助200元+餐补300元),另外5000-10000元为办公经费而非应发工资。瑞拉爱堡公司在扣除税金等各项费用后,将余额汇入黄本成名下。依据黄本成的仲裁申请书,瑞拉爱堡公司有六个月超发工资。在黄本成入职23个月期间,瑞拉爱堡公司汇入黄本成工资款的款项只有一笔为12555.55元。15000元每月的税收工资并非是12555.25元,而是12295.25元,黄本成主张的税后工资与税法不符。黄本成与瑞拉爱堡公司于和平经理的QQ聊天记录也能证明4500元月基本工资的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书关于“采信黄本成月工资15000元(税后12555.25元)”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2.依据黄本成与于和平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黄本成一直拒签劳动合同,瑞拉爱堡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与黄本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拒签。一审判决关于“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与黄本成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与事实不符。3.因瑞拉爱堡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工资,所以一审判决关于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黄本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黄本成一直住在成都家中,并未在公司上班。黄本成不应享受年假。5.依据北京市社保办缴费记录,瑞拉爱堡公司已经为黄本成足额缴付各项社会保险。6.黄本成与瑞拉爱堡公司工作未清结,瑞拉爱堡公司不能为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改判瑞拉爱堡公司支付黄本成2014年7月份工资5000元,瑞拉爱堡公司无需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41291.75元;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79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110.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931元;瑞拉爱堡公司无需为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本成负担。黄本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黄本成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应当安排黄本成2013年休十天年休假。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黄本成16天年假工资。综上,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七项,瑞拉爱堡公司支付黄本成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8.97元(15000/21.75*16天*2)。瑞拉爱堡公司针对黄本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黄本成一直住在成都家中,不应当享受年假。不同意黄本成的上诉请求。黄本成针对瑞拉爱堡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黄本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黄本成工资为税前15000元。根据瑞拉爱堡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瑞拉爱堡公司要求黄本成倒签劳动合同,遭到黄本成拒绝,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由于瑞拉爱堡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在工作期间甚至降低改变了黄本成的工资标准,瑞拉爱堡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差额。根据黄本成提供的工作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显示其连续工作10年以上,应当安排10天年休假,瑞拉爱堡公司没有安排,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瑞拉爱堡公司欠发工资、未安排年休假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同意瑞拉爱堡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QQ聊天记录、《费用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京朝劳仲字(2014)第11099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服从一审法院关于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瑞拉爱堡公司支付黄本成差旅费及垫付的办公费用的判项,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黄本成工资标准一节。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工资标准承担证明责任。黄本成提供的发放记录显示,瑞拉爱堡公司向黄本成支付的费用远远超出瑞拉爱堡公司主张的5000元。瑞拉爱堡公司上诉主张,支付的金额中包括业务费和出差报销费用,瑞拉爱堡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瑞拉爱堡公司提供的《费用表》为其单方制作,在黄本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黄本成与瑞拉爱堡公司的QQ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黄本成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的事实。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打卡记录的金额,综合考虑黄本成陈述及其工作性质,认定黄本成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黄本成对于其在仲裁中关于工资标准的陈述不一致问题、瑞拉爱堡公司主张的超额发放工资问题,均作出了合理解释。瑞拉爱堡公司关于黄本成月工资为5000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按照该工资标准向黄本成支付工资、补足工资差额。瑞拉爱堡公司关于支付黄本成2014年7月份工资5000元,无需支付黄本成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41291.75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节。双方于2012年9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2013年9月3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瑞拉爱堡公司于2014年6、7月间要求与黄本成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本案争议的2013年9月3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诉讼,没有关联性。瑞拉爱堡公司关于其要求黄本成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本成拒签。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时效期间正确,瑞拉爱堡公司关于无需支付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793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假一节。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瑞拉爱堡公司关于黄本成没有在公司办公,不应享受年假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本成自2003年7月至2014年7月31日连续工作,2013年度7月以后,黄本成累计工作满10年,黄本成2013年年休假天数应当分段计算。一审法院计算黄本成2013年度年休假天数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黄本成关于2013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的上诉主张,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瑞拉爱堡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年休假工资等情形,黄本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瑞拉爱堡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瑞拉爱堡公司关于已经足额支付工资,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瑞拉爱堡公司应当向黄本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瑞拉爱堡公司关于黄本成没有完成交接,其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瑞拉爱堡公司、黄本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瑞拉爱堡地质勘探技术有限公司、黄本成各负担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