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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与彭明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彭明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48号原告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后江埭路28号皇达大厦21层,组织机构代码B3690069-2。诉讼代表人林乐漂。委托代理人符严冰,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谝,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彭明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