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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专星与芦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专星,芦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专星,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被执行人芦麦军,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李专星申请执行芦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芦麦军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李专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芦麦军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芦麦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