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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刘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华,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华,女,193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群,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杨兴华诉被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兴华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刘群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上述款项执行完毕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跃明 微信公众号“”